問答集Q&A
經濟部工業局審核特定製程產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 Q&A
1.勞動部:申請案之資格限制及其法令規範、移工員額計算與核配、本國
勞工推介就業、移工引進程序與管理。
2.工業局:基於製造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勞動部就製造業申
請案件進行資格認定,以供該部核配移工參考。
3.另有關非屬製造業者(如營造業、養殖漁牧、屠宰業、農業),非工業
局所轄業務,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展署)協處,
聯絡電話:02-89956000。
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申請
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規定,工業局訂定「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為案件審理依據。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
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相關案件申請疑慮請
逕洽勞動力發展署協處,聯絡電話:02-89956000。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開放引進製造業特定製
程(3K5級)移工申請案件,其應符合附表5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資
料查詢請逕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http://www.wda.gov.tw 查詢)。
A:1.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4 款規定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如下:
(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營業成本明
細表)。
(2)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
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0一表或四0三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
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進行查對,同時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
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2.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 2 點及第 5 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
位,其認定原則如下:
(1)機器設備應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 條附表 5 指定製程
為限。
(2)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
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3)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4)機器設備如屬一般租賃,非屬資本性租賃者,不予以認定。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審查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行業別以工廠最主要
產品進行認定,如工廠具有多項產製品者,僅得依最主要產品進行單一行
業別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須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4 條附表 5 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2.依機器設備、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圖片及用途說明進行認定。
3.申請 A+(35%)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
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4.同一工廠具 2 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判定。
A: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如下:
1.屬 A+(35%)等級之初次申請案件,或已取得本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
後,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案件等,皆會赴廠查訪。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必要時得先函請地方政府查明工廠營運事實。如申請
資料具疑慮,並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者,得視個案赴
廠查訪:
(1)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營業銷售額,或依
同點第三項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金額偏低。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廠房面積狹小,難以採信可進行申辦案件所稱之生
產活動。
(3)檢舉案件。
(4)其它特殊情形。
A:1.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
與否而異。
2.工業局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提報
審查會審查後,函復申請廠商。
A:1.工業局證明文件為 110 年 1 月 1 日後核發
(1)採線上申辦
(2)廠商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申辦系統,即可自行下載與列印符合資格同
意函。若廠商從未在工業局申辦系統使用工商憑證,插卡後需先建
立 工 商 憑 證 帳 號 , 其 操 作 方 式 請 參 閱 工 業 局 網 頁
(https://www.moeaidb.gov.tw)「申請事項」編號 0034 製造業者申
請引進移工案件專區之刊載說明。如有操作疑慮,請電洽 02-
27541255 分機 3316 客服專線協助。
2.工業局證明文件為 110 年 1 月 1 日前核發之有效文件
(1)採紙本申辦
(2)應備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向工業局申請補發證明文件。工業局將於資料查對後,依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載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原發證明文件影
本 1 份。
A:1.配合勞動部自 101 年 2 月起,取消移工隨同機器設備搬遷更動工作地點
須經工業局認定設備搬遷機制,爰工業局配合不再核發遷移設備證明文
件。
2.已取得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者,有廠址擴編、整編或廠名更動者,
於「廠登編號」、「行業別」、「最主要產品」,及「核配比率」未更動者,
無須向工業局申請變更原處分,得逕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移工變更工作
地點。
3.除前述情形外之案件,移工調動新工作廠場(含取有特定工廠登記者)相
關案件申請規範,屬勞動力發展署主管業務,相關疑慮請逕洽 02-
89956000。
A: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第 2 點申請文件期限規範,工業局核發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
文件函效期為 3 年。
A: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已超過勞動部規定 3 年效期,且有再次申請需
要者,應依工業局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遞案申請,並於申請
表 M343 勾選再次申請,填列前次工業局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日期、文號。
A:1.依勞動部規定,引進製造業移工應符合該部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附表
5 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爰於
工業局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2 項規定,符合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
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
2.考量被收購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後,其產製內容更動與否,涉及案
件資格認定及其適用之核配比率,收購者有申請移工需求時,仍須重新
取得工業局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函文。
3.惟被收購工廠已聘有移工在案,收購者擬採接續聘續用移工者,其相關
規定,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A:1.109 年 6 月 2 日前已聘有移工,且期間內已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或核發特定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其移工續聘無須重新取得工業局證明
文件,其相關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2.109 年 6 月 3 日起始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因已逾勞動部同意臨時工
廠登記業者聘僱移工期限,依規定將廢止原聘僱序許可。該等業者於申
請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得以地方政府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
僱移工。爰曾聘有移工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併
同原有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等文件影
本,依本局作業要點第 4 點所定應備文件,遞送申請案件。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6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
(2)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1 條規定,已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於尚
未獲地方主管機關准駁通知者,取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理申請
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者。
3.未符合前述資格要件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目前勞動部尚未開放聘僱移
工,如有相關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