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人力規劃及就業服務政策,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維持國內 及跨國人力仲介市場之秩序,促進國內外同業資訊之交流,以維護業者共同利 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推行政令,做為政府與同業間之橋樑。
 二、配合政府推展人力規劃及就業服務政策。
 三、協助會員加強就業服務相關事務。
 四、有關國際人力就業市場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等事務。
 五、有關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國內外就業市場秩序之維持,及同業間糾紛之調  處事務。
 六、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加強會務組織,設立各專業小組或委員會,以利會務  之推行。
 七、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同業員工專業技能教育訓練,提昇服務專業品質。
 八、有關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錄事項。
 九、承辦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託服務事項。
 十、有關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辦理章程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與人力仲介有關事項。
 十二、建立跨國勞動力就業服務學院。
 十三、建立外國人安置中心。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凡在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各直轄市所成立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就 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均得參加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會員代表參加 本會會務活動。
因省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 縣(市)公會得直接加入本會為會員;另認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工作之其他相 關職業團體,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選派會員代表之名額,依下列負擔常年會費之比例定之。
 一、全年負擔不滿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者,選派會員代表1名。
 二、全年負擔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以上,不滿貳萬肆仟元者,選派會員代表2名 。
 三、全年負擔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以上,不滿參萬陸仟元者,選派會員代表3名 。
 四、全年負擔新台幣參萬陸仟元以上,不滿肆萬捌仟元者,選派會員代表4名 。
 五、全年負擔新台幣肆萬捌仟元以上,不滿陸萬元者,選派會員代表5名。
 六、以每增加負擔壹萬貳仟元為基數,增派會員代表1名為計算原則,以上類 推。
 七、贊助會員得派會員代表1名,參加本會會務活動,任期三年。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等,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其遺缺由所屬會員團體另推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 員代表無前述各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非受主管機關解散處分外,不 得退會。
第十二條 各會員團體每年呈報決算備查時,副本必須送本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代表由所屬會員團體推派,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及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39人、監事13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3人,候補監事4人,遇理事、監 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13人,依各地區提報候選人分配數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設置副理事長二至六人,由理事長自 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議決議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表之,不能指定 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4人,依各地區提報候選人分配數額,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 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 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 起計算。
(109.6.15第2屆第4次及第2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 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 數。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七、其他與會員涉及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除公假外,連續請 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拾萬元,入會時由會員團體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以各會員團體常年會費(決算數)百分之十五繳納之 於每年一、七月份各繳納半年之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之經費贊助及接受額度,由理事會決議之,但每屆三年最少以  五萬元為底限。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 算書,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 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 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 算書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事會審 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 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或重行 組織之公會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 文號如下:109年6月15日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變更。